印花稅應稅憑證名稱是指什么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
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準.

印花稅應稅憑證名稱怎么填?相關閱讀拓展:
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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