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的發票第二聯遺失了怎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條
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
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由于在寄出的途中丟失了,應當屬于丟失前未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購買方(客戶)憑銷售方(貴公司)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貴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客戶)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已作廢發票遺失罰款嗎?
罰款。
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于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視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領購專用發票。納稅人遺失發票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報告和有關部門證明發票遺失的材料、《發票領購簿》、《發票遺失報告表》。
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在《發票遺失報告表》上簽署意見后,應在本市報刊或者其他媒體上進行公告,待納稅人公告聲明作廢后,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一律于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公告聲明作廢。
根據上文的解答內容來分析的話,作廢的發票第二聯遺失了怎么處理?總歸還是要到稅務局去辦理手續,需要攜帶的資料信息上文小編都已經總結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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