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跨月轉回嗎
存貨、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賬款和貸款等都可以.
一、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二、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三、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四、投資性房地產:
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
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五、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六、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七、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哪些不可以轉回?
1、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一些比較短期的減值或者跌價準備可以轉回,主要有存貨跌價準備、壞帳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消耗性生物資產跌價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損余物資跌價準備、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準備、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等.
2、不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一些長期的減值準備不可以轉回,主要有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減值準備等.

為什么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后不可轉回?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一與國際會計準則不一致的規定主要是從我國企業目前的發展狀況相一致,考慮到我國企業利用資產減值轉回來人為操縱利潤的現象屢屢發生,為遏制這種不良現象而采取的一種反制措施.
新準則中減值損失不得轉回修訂的原因:分析本次準則對這一條款的修訂主要是針對目前我國會計工作中的出現的具體問題和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這一客觀要求.具體原因有:
第一,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不完善,關于資產減值的會計規范又過于分散和粗糙,我國企業,非凡是上市公司經常利用資產減值預備的計提來操縱利潤,以前期間預先多提資產減值預備,當期則全部或部分沖回,以達到調控盈余的目的.資產減值準則中明確規定不答應轉回以前期間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有助于減少企業治理當局粉飾財務告的可能性,縮小了利用會計政策虛增利潤、粉飾財務表的空間,提高了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
第二,與我國會計人員的職業判定能力相適應.IAS36對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規定是主體必須在每個資產負債日判定是否已有跡象表明以前年度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再存在或已減少,假如有跡象,主體必須估計該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主體在最近一次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后,只有在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中所使用的估計發生改變時,才能沖回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可見,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可以轉回,首先要依靠于會計人員判定以前年度確認的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的跡象和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中所使用的估計額是否發生改變,這些就需要一定的職業判定能力.從我國目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定水平來看,很難達到這個要求.假如答應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反而輕易增加企業操縱損益的可能.資產減值準則做出不答應轉回資產減值損失的規定,減少了企業會計政策選擇和會計估計的范圍,同時也減少了會計人員的職業判定,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
第三,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的客觀要求.從國際上已有的準則來看,國際會計準則、美國會計準則還有其他國家會計準則都存在相關條款規定不得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我國會計工作的發展要想與國際接軌、減少企業在國際業務中發展的阻礙就必須制定與國際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號)
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結合以上內容,可以得出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大于可收回金額的,應當按照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一旦計提,以后期間不得轉回.關于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跨月轉回的問題還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咨詢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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