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時少計所得額怎么補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年第362號)第八十一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如果企業2007年匯算清繳時多調減了100萬元,致使少繳稅款的,2008年發現時(不限于匯算清繳時),應將100萬元按2007年的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款及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按征管法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從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

補繳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分錄如何寫?
補繳上年度企業所得稅以及滯納金的會計分錄為:
1、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營業外支出---滯納金支出
貸:銀行存款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繳稅費 ---企業所得稅
3、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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