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司借款利息如何開票
答: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利息,不屬于銷售商品,也不屬于提供服務,是不需要開具發票的,只要開具收款收據就行.支付利息的一方的會計分錄是;借財務費用貸現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對利息收入關聯方來說的,無論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圍,利息收入關聯方都要按其實際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或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企業間的借款或者貸款產生的利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一般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為按照營改增辦法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企業間的貸款或者借款就屬于貸款服務,既然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那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沒有意義.

利息支出前扣除的法律規定
答:1、《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財會[2006]3號)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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