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調整 留底稅額怎么處理
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有關申報口徑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
二、本公告發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

期末留底稅額是什么意思?
期末留底稅額一般是指納稅人當月的進項稅額多與銷項稅額后產生的未抵扣稅額,可在下個月繼續抵扣.
營改增試點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如下:
試點地區兼有應稅服務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期末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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