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工資總額是否等于應付工資
不等于。
計稅工資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標準。現行的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3500元,即工資超過3500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付工資指:根據公司相關薪酬政策計算的,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
實發工資:即員工實際到手的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企業代扣款(代員工支付的水電費、社會保險及個稅等)

工資薪金的會計核算與個稅申報問題
企業對于工資薪金的核算,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權責發生制是指:
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修訂)》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
因此,企業在核算職工工資時,一般是做如下會計處理:
1、計提當月的職工工資時
借:管理(銷售)費用或相關資產成本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發放工資時,要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社保及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代扣個人部分)
—住房公積金(代扣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注:如果在計提工資的當月,如果公司已先行代個人繳納了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在當月應該先通過“其他應收款”掛賬,在次月扣回時再沖減“其他應收款”。
對于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在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申報方面,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通過上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是在實際支付時由企業進行扣繳,并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入庫。在實際業務中,由于各個企業發工資的時間不同,有時候工資所屬期與稅款所屬期會出現差異,需要大家注意。
下面舉個例子來看一下。
1、小保公司在1月份計提張三的工資10000元,在當月發放并代扣個人社保1000元和公積金1000元,不考慮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下,小保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1月份計提并發放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同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9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 100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公積金 1000
銀行存款 7910
(2)2月份申報繳納個稅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90
貸:銀行存款 90
繳納代扣的社保和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 100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公積金 1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小保公司1月份發放工資時扣繳的個稅在2月份進行明細扣繳申報,稅款所屬月份應為2019年1月,與工資所屬期一致。
2、小保公司在1月份計提張三的工資10000元,在2月發放并代扣個人社保1000元和公積金1000元,不考慮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下,小保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1月份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2)2月份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9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 100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公積金 1000
銀行存款 7910
繳納代扣的社保和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 1000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公積金 1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3)3月份申報繳納個稅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90
貸:銀行存款 90
小保公司1月份計提的工資在2月份發放,2月份扣繳的個稅在3月份進行明細扣繳申報,稅款所屬月份應為2019年2月,與工資所屬期不一致。
個稅工資總額是否等于應付工資?應付工資除了要減去個稅工資總額外,其實還需要減去要繳納的公積金、社保等,它們也是公司代扣代繳,在每個月發工資時需要將員工得繳納的那部分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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