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機打小票國稅還可以用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23號)已經明確,營改增納稅人可以使用的發票種類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國稅機關發放的卷式普通發票.
營改增后,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于予以保留的票種,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國稅機關監制管理.原地稅機關監制的上述兩類發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開小餐館的需要發票到稅務局能開嗎?
答:開小餐館的個體經營者經營店鋪,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使用.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去當地稅務機關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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