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微優惠
答:根據財稅〔2017〕43號文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可知,企業只需符合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認定標準5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限定以及資產總額限定四個條件即可,對是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未規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分支機構雖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如果選擇就地繳納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
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四、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六、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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