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客戶商品要視同銷售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因已銷商品質量問題而無償賠付的同款電器,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均應進行視同銷售處理.
視同銷售
答: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范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那么以上問題,你是不是都理解了?在賠付的產品和銷售的產品本質上是有區別的,但是都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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