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撥款屬于不征稅收入嗎
對,財政局撥款屬于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只有三種:
財政撥款: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①補助、②補貼、③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

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七條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方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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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