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免稅項目信息備案要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免征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或者港澳臺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備案期限有何規定?
答:一、納稅人申請辦理的時限
對納稅人持續經營期限超過一年以上的免稅項目,免稅備案實行一年一備,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新開業的納稅人應于首次發生業務辦理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對一次性的業務實行一次性報備,應業務發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備手續.
二、納稅人提供的資料
1.《稅務登記副本》;
2.《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主表)1份;
3.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相關貨物生產銷售的批準文件或證書證明等資料;
對不連續發生業務的、進口業務的、特殊業務的等提供相關原始憑證、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資料、帳簿記錄以及有關購銷合同或其他經營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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