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保費可以稅前列支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滯納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
三、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存款保險基金收取的保費由誰交納?
按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1、是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2、是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3、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4、是其他合法收入。
三、遵循原則: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將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并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或是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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