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拿到虛開增值稅票可以稅前列支嗎
答:依照《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該條款意味著無論是善意還是惡意取得,企業手中的虛開發票都會被認定為不合規發票,從而被剝奪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資格。
在《辦法》出臺前,對企業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所定義的善意取得的增值稅虛開發票,稅務機關經常援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該文件已于2018年6月廢止)的相關規定,以取得“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為由,要求涉事企業對該憑證不得稅前扣除。
《辦法》出臺后,正式確立了稅前扣除憑證的定義和法律地位,也對因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的情形設置了救濟條款;
因此,在稅務部門已經定性發票為善意取得的前提下,企業所取得的虛開發票只是喪失了其作為稅前列支憑證的證據效力,而并非喪失了其稅前列支的權利,當企業確實無法再次取得合規發票時,應當參照《辦法》第十四條準予稅前扣除。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
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善意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一段明確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善意拿到虛開增值稅票可以稅前列支嗎?根據上文的解答內容來分析的話,善意取得的增值稅票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如果對于這個問題有其他疑問的可以直接在線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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