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減免的城建稅需要做會計分錄嗎?
根據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計繳增值稅的附加稅。所以,加計抵減的應納增值稅稅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附加稅。
所以加計抵減減免的城建稅是不需要做會計分錄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二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于“二稅”稅額,本身并沒有類似于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征稅對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一般來說,城鎮規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設與維護資金越多。與此相適應,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置稅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加計抵減減免的稅款如何做會計分錄?
根據財會[2016]22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和《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同時,考慮財會[2016]22號規定,“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現行稅控設備抵減增值稅優惠政策便是在此核算,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故在相關文件未明確規定前,采用與稅控優惠一致性的處理,計入此科目為宜。
由于加計抵減的應納增值稅稅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附加稅,而城建稅是屬于增值稅附加稅的內容,所以是不需要做賬。因而加計抵減減免的城建稅是不需要做會計分錄的。但是其他符合條件的可以加計抵減的稅款是需要做相應的會計分錄的。關于城建稅的稅務知識,在會計學堂網上都有詳細的介紹,感興趣的學員可以到會計學堂的官網上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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