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未繳足注冊資本怎么處理
答:1、股東出資存在應繳未繳出資的情況
如果根據公司章程,在解散時股東存在應繳納出資但未繳納的,應按照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出資。
2、約定出資均已到位,但存在未繳出資,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債務
《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3、約定出資均已到位,但存在未繳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清算中,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注冊資本未繳足前,可以股權轉讓嗎?
1、關于繳足前的股權轉讓問題。《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并未限于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股權;換言之,出資未繳足的股權轉讓未被《公司法》所明文禁止。
2、另一方面,股權的轉讓,同時也是股東義務的轉讓。在受讓方知悉該股權所對應出資未繳足的情況下(而且,受讓方有義務至少從形式上審查轉讓方是否已經繳足出資),受讓方受讓股權,應視為其已同意承接轉讓方對公司所負的繳足未繳部分的義務,公司也可以向受讓方要求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從而保障公司的注冊資本充實。
3、從實務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繳足出資的股權轉讓,工商部門對此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并已順利辦理的股東變更登記。
4、關于未繳足注冊資本之前的增減資問題。《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冊資本繳足前新增注冊資本。
公司解散時未繳足注冊資本怎么處理?上文也說到了,需要分析好幾種情況下來處理這個問題,所對應的情況不一樣那么處理方式方法也不一樣的,感謝大家對于會計學堂文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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