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收到的賠償是否交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承租方因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支付的違約金,屬于出租方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價外收取的費用,因此,應計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房屋出租是以“房租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賠償款項并非與房屋直接相關,而是基于對方違約而取得的賠償,不涉及房產稅,不用繳納房產稅。

租賃期的賠償金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如果案例中違約方為甲方,則甲方不屬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應稅勞務,無需繳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甲方不需要繳納房產稅。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計稅依據,違約金不屬于租金收入,不用繳納房產稅。
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收到的賠償是否交增值稅?整體上來說,企業因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獲得的賠償是否需要繳稅主要看是否和房屋有直接關系,如果說是委托方代收的話,那么可能需要繳納稅收,如果是房租屋人自己那么就 不需要繳納稅收的。關于這個問題的分析在會計學堂網上還有很多資料,歡迎大家來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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