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匯算清繳累計折舊能扣除嗎
詳見相關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解讀如下: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1. 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其中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4.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 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及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其中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7.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固定資產折舊范圍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 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 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 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其中對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和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按會計準則規定應計提折舊,稅收規定其折舊不能稅前扣除,匯算清繳過程中應注意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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