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增資是否繳納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不同類型,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企業股東投資行為,可直接增加企業的實收資本(股本),沒有取得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作為企業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也不存在征稅問題。

增資擴股涉及繳稅問題
一是以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用于轉增的未分配利潤應當扣除截至轉增時點應納未納的稅收金額,因為公司很可能沒有按期繳納稅款,或者繳稅日期晚于轉增日期,則在增資擴股時首先需要扣除相應的稅款。
二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和《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以未分配利潤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資本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法人股東無需繳稅)。國稅發[1997]198號文同時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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