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補貼收入是否交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取得的補貼收入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于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補貼收入一般作為企業的非正常利潤處理。從來信的情況看,你們收到的財政撥款和地方政府獎勵資金都屬于補貼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增值稅補貼收入是否交企業所得稅?整體上來說,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交所得稅,盈利企業除不征稅收入,其他收入,政政補貼收入,除國家規定外,都要交所得稅。所以關鍵還是需要看企業的性質、企業獲得補貼的屬性,如果符合國家免征增值稅的補貼,就可以不用繳納稅收的。在會計學堂網上有很多相關的資料,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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