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逾期未還征稅有法定依據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288號)第十一條
“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規定取消后,為了加強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逾期不再退還押金怎么做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于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照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應付款-XX單位
貸: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押金逾期未還征稅有法定依據嗎?有的,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因為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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