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發票的企業所得稅扣除

2019-07-12 14:5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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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當年度發生的成本或者費用因為某種原因沒能及時的獲取到相對應的發票憑證,那么跨年度發票的企業所得稅扣除該如何進行處理?下文內容會有介紹到,大家看完后肯定會有理解的。

跨年度發票的企業所得稅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跨年度取得發票,必須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次年5月31日),也就是說,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上年度成本費用的發票,均可在上年度所得稅前扣除。

跨年度發票的企業所得稅扣除

跨年度取得工程發票如何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6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根據上述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2010年8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結束。

該企業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除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6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外,該企業因未取得工程發票,相應的支出不得計入計稅成本中。該企業在2010年8月取得發票后,應將該支出計入計稅成本。即計入未出售部分的商品房成本中。

整體上來說,企業在實際匯算清繳前取到費用的發票等憑證都是可以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跨年發票的扣除問題在會計學堂網上有專業的視頻進行教學,感興趣的學員可以來會計學堂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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