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有哪些?
一是,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有兩種。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2008年度的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有兩種。即:2008年1月和2月按照每月1600元扣除,而2008年3月份開始按照每月2000元扣除;
二是,投資者和從業人員工資稅前扣除有區別。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如進行扣除的則應予以調整;而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則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是,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扣除比例有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是,業務招待費用扣除最高有限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另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于3月底之前結束,需注意在規定的時間截點前完成匯繳工作。

合伙企業投資人的扣除標準為多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注意,自2011年9月1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第十三條*9款修改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第三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綜上所述,合伙企業允許稅前扣除一般包含和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費用支出,可以按照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在正文中小編都有進行了介紹。如果后期遇到會計問題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提問,會有專業老師給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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