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可以扣除風險金嗎?
一是,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有兩種。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2008年度的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有兩種。即:2008年1月和2月按照每月1600元扣除,而2008年3月份開始按照每月2000元扣除;
二是,投資者和從業人員工資稅前扣除有區別。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如進行扣除的則應予以調整;而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則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是,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扣除比例有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是,業務招待費用扣除最高有限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另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于3月底之前結束,需注意在規定的時間截點前完成匯繳工作。

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怎么繳納?
合伙企業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一)合伙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并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
(三)完善生產經營所得征管
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實際執行時各地出臺了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有些地方規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諸如此類的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隨著《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下發,將逐步得到清理。國發〔2014〕62號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指出:"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通常情況來說,合伙企業的個稅中的風險金是可以按照會計準則規定進行計提的,但是國家沒有規定是可以進行稅前扣除,所以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可以扣除風險金嗎?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同學們閱讀上文之后,相信對此問題一定有了自己的理解,如果想學習更多的會計知識,不妨來會計學堂網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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