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是否需要登報聲明?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明確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3號規定:我省稅務機關管轄納稅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必須選擇在市(州)級(含)以上正式發行的報紙上刊登作廢聲明,并于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提供已登報申明作廢的證明等資料。
因此,公司丟失發票,應該按規定登報申報作廢,并向主管稅局提供證明材料。
發票丟失登報情況說明包括遺失時間、地點、事情經過及經手人等,并書面承諾情況說明的真實性。對納稅人自行開具的發票,發票接收方是法人的,需經手人及法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發票接收方是個人的,需本人簽字并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需與本人核對)。對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除申請開票方要出具上述證明外,發票接收方還要出具未接受到該發票原件的證明。

發票丟失是否要接受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因此,存根聯和記賬聯屬于發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對發票丟失行為的相關處罰做了明確規定。因此,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丟失,應當登報遺失,并接受稅務機關處罰。
本文講述的是關于發票丟失是否需要登報聲明的有關問題,還為大家講解了發票丟失是否要接受處罰,相關的賬務處理以及稅務處理小編都已在文中為大家進行了講解與分析,獲取更多財務會計知識,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