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設備用于出租視同銷售征稅嗎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視同銷售。因此,企業將自產的機器設備用于出租,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對于視同銷售額的確定,應該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來確定: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p>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情形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包括: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8)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9)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自產設備用于出租視同銷售征稅嗎?企業將自產的機器設備用于出租,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企業出租自產設備沒有銷售額,可以按照以上介紹的3種方法,確定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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