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該旅游公司的計稅銷售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境外旅游服務各層級轉包取得的收入是否也可以免征增值稅?
旅游服務轉包,屬于商務輔助服務中的經紀代理,按經紀代理繳納增值稅;境內單位和個人銷售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務,既有境內消費又有境外的,應分別核算,境內消費征收增值稅,境外消費免征增值稅。
經過本篇文章的詳細介紹關于問題“如何確定該旅游公司的計稅銷售額”。相信大家對于這個類型的財務知識都有所了解了。如果您還有財會方面的問題,或者想要獲取更多資料,可以直接在線與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交流學習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