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增值稅發票掛失罰款能否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辦理丟失增值稅發票掛失手續而產生的罰款,屬于行政機關(稅務部門)對企業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處罰性款項,會計處理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后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否則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罰款。如果不慎將發票丟失,應于發現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以爭取從輕處罰。

丟失空白發票、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分別要如何處理?
具體發票丟失的情況處罰不一樣,下面,小編就跟大家說說丟失空白發票、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分別要如何處理。
第一,丟失空白發票。
納稅人丟失空白發票,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都應該在當日或者盡早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并且向主管稅務機關制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然后填報《發票丟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國稅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稅務機關會責令丟失發票的納稅人限期改成,并且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丟失的是發票聯和抵扣聯,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僅僅丟失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抵扣聯導致無法認證,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如果專票所有聯次都丟失了,則需要按照丟失空白專用發票處理。
第三,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后,如果沒有稅務機關的同意,復印件等證明材料是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的!如果納稅人丟失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發票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同樣的,也需要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做登報作廢說明。
丟失增值稅發票掛失罰款能否稅前扣除?辦理丟失增值稅發票掛失手續而產生的罰款,屬于行政機關(稅務部門)對企業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處罰性款項,會計處理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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