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高可靠性收費能開增值稅票嗎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第四條第4款規定:“電力公司所屬供電單位,隨同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一律在供電環節依照電力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并且不分攤扣除項目進項稅額,也不得作為預征稅款從電力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對供電單位收取的未超過一年以上的電費保證金暫不征收增值稅。供電企業必須按期對電費保證金進行清理,逾期未退還的應按價外費用的征稅規定補征增值稅。”
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供電企業現階段收取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應繳納增值稅,處理方法應等同于供電企業收取100元/戶的“峰谷表改裝費用”。
浙江省電力公司在2004年年報會議上要求各供電企業對“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繳納營業稅的口頭通知,筆者認為缺乏相應的政策依據。
根據《關于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浙價商[2004]138號文)規定,從2004年6月1日起對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兩路及以上多路供電(含備用電源、保安電源)用電戶,除供電容量最大的供電回路外,對其余供電回路按規定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對于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征稅問題,目前我省部分市局繳納增值稅,部分市局繳納營業稅。如果將高可靠性供電費用作為價外費用理解,按《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規定應繳增值稅。如果將此項費用作為在報裝環節向用戶一次性收取的初裝費,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5號)有關規定,對其在報裝環節向用戶一次性收取的初裝費,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了解,山東省對于電力企業收取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統一規定征收營業稅。因此,如能與稅務部門協調溝通,繳納營業稅可以減輕企業稅負。

電力企業收取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如何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而電力部門向用戶收取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不屬于電力產品銷售時收取的價外費用,因此不應繳納增值稅。
電力企業收取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是向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兩路及以上多回供電用戶收取的一項收費,屬于在報裝環節向用戶一次性收取的初裝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和《財政部、國家稅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有關規定,對其在報裝環節向用戶一次性收取的初裝費,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
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未有電網的規劃、設計、施工、建設、運行、維護內容的,需增加其經營范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否則,要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電力企業高可靠性收費能開增值稅票嗎?上文簡單、概括的講述電力企業高可靠性收費稅務的計算方法和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工作人員平時賬務處理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核算相關成本費用。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會計學堂官網,找我們的答疑老師,在線幫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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