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對于消費稅是否可以匯總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總分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政策通知如下: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p>
根據上述規定,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總分機構及連鎖經營企業如何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一、根據《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于我市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1〕2092號)規定:“
一、對我市連鎖經營企業符合財稅字〔1997〕97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并申請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由總店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書面申請及《統一繳納增值稅的連鎖經營企業總店、分店情況表》?!?/p>
二、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總分機構及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審批辦法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對總分支機構及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如果涉及消費稅匯總繳納問題,可在一個申請及請示中一并提出,市財政局將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一并審批,兩稅一并審批后,辦理申請時請填報調整后的《統一繳納稅款企業情況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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