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是否包括堤防費?
問: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堤防費是否屬于“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為加強堤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條例》、《關于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財綜[1999]60號)等有關規定繳納的堤防費,跟教育費附加性質相同,同屬地方規費性質。所以,我們理解,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堤防費,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進行扣除。

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應包括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
(一)營改增后,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關于營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計算問題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營改增前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營改增后允許扣除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根據上述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政策建議
(一)允許扣除地方教育附加
《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第一條規定,統一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教育法》的規定,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盡快研究制定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級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第二條規定,統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財政部審批且征收標準低于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準調整為2%,調整征收標準的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國發〔2011〕22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和《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的要求,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征收。
根據上述規定,2011年我國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建議:地方教育附加也可視同稅金,土地增值稅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二)允許扣除印花稅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疽幎ㄗ园l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營改增前列入“管理費用”科目的相關稅費,營改增后全部列入“稅金及附加”科目。不論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交納的印花稅,營改增后不再列入“管理費用”,而是列入“稅金及附加”。建議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不在“房地產開發費用”中扣除,而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中扣除。
同時修改相關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稅。
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是否包括堤防費?上文的答案是轉讓房地產交納的堤防費,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進行扣除。因此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是包括堤防費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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