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對清繳欠稅有哪些規定?
1、嚴格控制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權限和期限。《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確定稅款優先原則。(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的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建立一系列欠稅清繳制度。包括:(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2)納稅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繳清稅款的,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欠繳稅款50000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4)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5)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稅款,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可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稅、滯納金,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6)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稅收征管法在辦理稅務登記方面有何規定?
答: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開業、變更、停歇業以及生產、經營等活動情況進行登記,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征管法中對設立稅務登記管理的規定主要有:
1.界定需辦理稅務登記的范圍?!抖愂照鞴芊ā返?5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同時,征管法還規定,對從事生產經營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2.規定征納雙方辦理登記的時限?!抖愂照鞴芊ā返?5條規定了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和稅務機關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的時間,即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3.規定了稅務機關與工商機關的信息通報制度?!抖愂照鞴芊ā返?5條第2款規定了工商機關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登記注冊、發照情況,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的義務。
4.明確稅務登記與銀行賬號的雙向登錄及賬戶查詢協助制度。《稅收征管法》第17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所有賬號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辦理的生產、經營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稅務機關在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這樣,稅務機關就能憑借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掌握大部分納稅人銀行開戶情況,達到控制稅源、追繳稅款的目的,極大地提高了稅務登記的法律地位。
稅務機關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應依法征收滯納金?!抖愂照鞴芊ā返谌l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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