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發以前年度欠的工資如何計稅?
補發以前的工資與發放當月工資合并計稅,個人所得稅按照當月工資總額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 = 工資收入金額 - 各項社會保險費 - 起征點(3500元)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x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說明:如果計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臺),則個稅起征點應設為4800元。

企業跨年度發放工資可以稅前列支嗎?
答:分情況而定: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資金周轉困難等原因,使得當期應付工資不能全額發放,造成的欠發工資(指已經在應付工資中反映或轉到了其他應付款中),并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發放的,則發放的欠發工資在所屬年度計稅工資標準內可稅前扣除。
若該部分欠發工資超過年度終了后三個月發放,則在所屬年度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并入發放年度的計稅工資總額按標準扣除。
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發放的上年度工資,均認定為企業“實際發生”,在工資所屬年度予以扣除。在匯算清繳期后補發上年或者以前年度工資,作為工資發放年度工資稅前扣除。
企業補發以前年度欠的工資如何計稅?各地的政策不同不發拖欠工資的計稅方法也是不一樣的,對此因為篇幅的原因,小編就不一一羅列了,如果感興趣的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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