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企業應交消費稅包括那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下簡稱《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在銷售時不再交納消費稅;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費稅按規定準予抵扣。按上述規定,財政部規范了“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現結合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就此問題作一簡介:
一、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會計處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時因發出的貨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發出的是材料,應通過“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自制半成品,應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設“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細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在產品,則應在“生產成本”科目下增設“委托加工產品”明細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納的消費稅也分別不同情況記入上述相應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貨時,按應支付的加工費和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借記“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產成本——委托加工產品”)等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應單獨設置“受托加工來料”備查科目和有關的材料明細帳,核算其收發結存數額。按其取得的加工費收入、應交納的增值稅額和應扣消費稅額借記“應收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例:某A企業委托B企業(均為一般納稅人)加工煙絲,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為4000元,加工費800元(不含稅價),B企業同類、同量煙絲的銷售收入為8000元。A企業將煙絲提回后直接銷售,已售7900元,煙絲的加工費及B企業代交的消費稅均未結算。
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本例中受托方同類、同量煙絲的銷售收入為8000元,因此受托方應按8000元為依據計算應代扣代繳煙絲的消費稅,煙絲的消費稅稅率為30%,受托方應代扣代繳的消費稅為2400元(8000×30%)。

為什么委托加工要交消費稅?
1)按繳納消費稅的環節不同,可分為進口,生產,加工,銷售環節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屬于加工環節。
2)說通俗點,應繳消費稅的加工環節,分為外部加工和內部加工。如果按某種思路外部加工(委托加工)不繳納消費稅,我相信每個企業都會以委托加工的方式來避開消費稅。所以國家明文規定,用以委托加工的物資,委托方收回后,用于繼續加工生產的,可以抵扣委托加工時繳納的消費稅;如果用以委托加工的物資,委托方收回后,用于直接銷售的,應計入產品成本。
整體來說,對于委托加工企業應交消費稅包括那些在正文中小編都已經介紹了,相信你看完后已經有了一定了解;如果你對此感興趣的話,小編建議你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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