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以前年度工資如何算個稅
應將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減除已申報繳納的稅款,補繳差額稅款。
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如何在系統進行納稅申報?
在補發工資的當期(月),將“當期應發工資”和“補發工資”合計數作為申報系統中的“收入額”;將“當期(月)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的合計數作為申報系統的“應納稅額”,其他項目據實填寫,倒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填入申報系統“應納稅所得額”,差額在填入申報系統中的“其他扣除”。
這樣申報,申報系統不會出現滯納金,也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特別提示,扣繳義務人須將相關工資薪金的發放、補發資料備齊,以務稅務機關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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