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拆借資金利息可以稅前例支嗎?
關于稅前準予利息支出的規定: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部分,準予扣除。
2、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上述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規定執行。
3、納稅人向本單位職工以及向其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經營性借款利息,也是按上述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規定執行。
4、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間拆借資金利息收入需要繳稅嗎?
1,根據國稅發[1995]156號文件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財稅字[2000]7號文件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
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關聯企業間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利率)如不屬于上述財稅字[2000]7號文件規定的情況,應依5%的稅率交納營業稅。 2,會計分錄如下: 歸還拆入資金時: 借:同業拆入--××(拆出行)戶 借: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拆借資金利息支出戶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款戶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對此,以上內容就是關于企業間拆借資金利息是否可以稅前例支的全部資料,其實付款方借方記入“財務費用”,超過銀行同期利率部分不允許稅前列支;后期如果想學習更多的資料,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