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轉房產的涉稅
(一)無償劃轉的法律關系:無償劃轉的主體和客體
1、無償劃轉的主體
現有國家政策規定的無償劃轉資產的主體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沒立的—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國有—人公司)?!镀髽I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第二條對無償劃轉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沒立的—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國有—人公司),可以作為劃入方(劃出方)?!庇纱丝梢钥闯?,無償劃轉一般在純國有產權單位之間進行。
2、無償劃轉的客體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第二十一條規定: “企業實物資產等無償劃轉參照本辦法執行”以上兩條政策規定對無償劃轉的客體進行了界定:即無償劃轉一般指劃轉國有產權,但也可以劃轉實物資產。

無償劃轉資產和產權的財務處理
新會計準則未對無償劃轉的業務性質和財務確認做出認定。實務中傾向于將無償劃轉理解為追加或減少投資,為了方便操作,投資優先以資本公積的增加或減少體現,這樣不用去做工商變更。即對于劃入方而言,同時增加資產和資本公積;對于劃出方而言,同時減少資產和資本公積。但這樣處理可能會出現劃出方的賬面資本公積不夠沖減的問題,對此實務中多數企業會先沖減實收資本,若實收資本也不夠沖減時,再沖減留存收益。這種做法理論上是行得通的,因為留存收益可以通過轉增股本或分配紅股的方式轉為實收資本。但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或分配紅股可能涉及企業所得稅。因為若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稅負不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币虼宿D股應視同投資收益。此時,若被投資方適用15%的高新稅率,投資方使用25%昀.正常稅率,在轉增股本時投資方應補繳10%的企業所得稅。[h1] 另外,留存收益金額總是在不停地變動,因此筆者認為最合適的做法是資產劃出方只允許沖減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夠沖減,應先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經審驗辦理增資后,再沖減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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