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甲供材發票企業所得稅可以扣除嗎?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將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房地產開發,無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對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的,開發成本計價中應包括“甲供材料”發票實際金額,并根據上述規定按稅法有關規定允許稅前扣除。另外,在開具建筑業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但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應包括“甲供材料”價款。

房地產企業甲供材料如何會計核算?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參考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3號)。
比如生產門窗的廠家提供貨物并安裝、防水公司提供防水材料并施工等則屬于混合銷售,但其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從事貨物生產的證明;(2)還應具有施工資質,否則也是與建筑法不符的,是違法施工;(3)合同條款,應分別注明具體的建筑勞務和貨物金額;(4)應分別取得增值稅發票和建筑業發票。
3、裝飾工程如何籌劃:根據細則規定,裝飾工程是可以不包括甲供材料設備的,甲供的材料設備也是不用繳納建筑營業稅的。
裝飾工程簽訂合同應注意事項:
(1)裝修裝飾業包括從事對建筑物的內、外裝修和裝飾的施工活動,從理論上講,可以將門窗、粉刷、內部裝修、外墻裝飾(干掛石材、玻璃幕墻等)、屋面防水等都作為裝飾工程范圍;
(2)在進行招投標時,對承包方應要求其具有相應的裝飾施工資質;
(3)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包清工和甲供材料的金額和構成內容;
(4)合同名稱:應該是“×××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是“×××購銷合同”“×××加工合同”;
4、甲供材料的發票及納稅處理由于各地稅務機關管理的不同一般分以下兩種情況:
(1)施工單位只繳稅,不開含甲供材料金額的發票;
(2)施工單位既繳稅,又開含甲供材料金額的發票。采用這種方式,房產公司應注意重復入“開發成本”賬的可能性。
施工單位繳納以及房產公司代扣代繳的甲供材料應繳的稅金都應包含在施工方開具的建筑業工程發票內,房產公司如出現代扣代繳的,不能憑代扣代繳的完稅憑證直接記入開發成本。
5、“甲供材”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于“甲供材”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目前并無明確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建筑業是按預收款確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將建設方把“甲供材”提供給施工方視作建設方預付款的話,施工方取得“甲供材”時,就應該繳納營業稅。但是在實踐中,由于施工方無法及時取得“甲供材”的實際購買價。因此,“甲供材”一般是在工程最終決算環節一次性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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