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買方支付的運輸費需要交增值稅嗎?
第一種情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的繳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第二種情況:銷售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并符合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政府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拓展資料:
關于運費問題,一定要區分是收取的運費還是支付的運費: 1、如果是銷售商品的同時一并收取的運費,那屬于價外費用,銷售方要按照收取的運費換算成不含稅金額一并計算銷項稅,購買方如果取得合法的發票(運輸票據)可計算抵扣進項,如你所說的按7%計算抵扣; 2、如果是銷售方銷售商品過程中支付的運費,那等于是約定運輸費用由賣方負擔,則賣方可以憑合法有效的憑據計算抵扣進項,這跟買方就沒什么關系了。
綜合以上內容所述,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各種代收代付款項,比如代收代付的貨物運輸費、水電費、住房維修基金等;只要按照正文的情況進行分析就對了;如果你對此有什么不一樣的看法,歡迎來會計學堂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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