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職工汽車費用可否所得稅稅前列支
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上述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是在實務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應與員工簽訂正式的租車協議。協議中約定使用員工個人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2、相關的費用支出能夠取得正規發票。

企業租用個人的車輛賬務處理要求
企業租用個人的車輛,須與個人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如租賃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該車發生的汽油費、維修費等支出由企業負擔的,企業可根據合同協議的約定及證明該費用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扣除。
出租方為本企業職工,并且簽訂了租車協議(需貼印花稅),繳納個人財產租賃的個人所得稅;若無租車協議,則需繳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出租方為非本企業職工,則所有費用均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在職工福利費用中列支。
公司租用個人車輛既不簽訂任何租賃協議,對方也不收取任何費用,并且不向公司出具租賃費發票,那么由此產生的各類與車輛有關的費用,如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檢車費,修車費,保險費等等,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已經報銷入帳的,對于企業而言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當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取得報銷金額的本企業職工個人而言,需要將這部分收入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當中,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租賃職工汽車費用可否所得稅稅前列支?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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