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建樓材料無發票,稅務稽查怎么辦?
一、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第四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一)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三)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
(四)自行填開發票入帳;
(五)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二、處理方法:
(一)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罰.
(二)對在建工程部分:如果你單位是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則建造固定資產應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而你單位購買的無發票的材料部分形成的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你單位已全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則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該部分提取的折舊應進行納稅調整.

稽查對象指的是誰?
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稅務稽查對象一般應當通過以下3種方法產生:通過電子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篩選;根據稽查計劃、按照征管戶數的一定比例篩選或者隨機抽樣選擇;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確定。
稅務稽查對象的立案: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無上述違法行為,但是查補稅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私自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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