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如何填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2019-06-14 16:1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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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會計人員,相信大家一定對企業所得稅不陌生,有查賬和核定征收方式,一般企業都是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對于企業一些免稅收入填報時,免稅收入如何填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呢?

免稅收入如何填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下面我們以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的企業來給大家講解下:

需要填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公歷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各列的填報 

1、“據實預繳”的納稅人第2行-第9行:填報“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報“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計數。納稅人當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累計金額”列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第16行:填報表內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報 

本表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一部分為第1行至第16行,納稅人根據自身的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包括非居民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至9行;實行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1至14行;實行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6行。 

2、第二部分為第17行至第22行,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填報第一部分的基礎上填報第18至20行;分支機構填報第20至22行。 

五、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填報。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 

4、第5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5、第6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8、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本次應補(退)預繳所得稅額。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時,填0, “本期金額”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不包括納稅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依據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按季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預繳企業:第12 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12、第14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的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依據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的本月(季)應繳納所得稅額。 

14、第18行“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數額。

免稅收入如何填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在我國,免稅收入有哪些呢?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等,不包括在國債范圍之內。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有指定用途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除此之外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項目。稅法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凡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企業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并按規定納人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5.技術轉讓收入。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治理“廢渣、廢氣、廢水”收益。

7.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免稅項目。

8.其他免稅收入。指上述項目之外,經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項目。

關于“免稅收入如何填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文中給大家做出了詳細的解答,關于免稅收入的類型,也列舉出來了,這都是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希望大家多了解下,想要獲取更多財務知識的,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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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農、林、牧、漁業項目 3.2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 3.3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3.4技術轉讓所得 3.4.1優惠條件 3.4.2優惠核算 3.5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3.6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優惠政策 4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國稅函[2010]第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 3.1農、林、牧、漁業項目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三、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該模式企業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四、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 六、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七、企業從事下列項目所得的稅務處理 (一)豬、兔的飼養,按“牲畜、家禽的飼養”項目處理; (二)飼養牲畜、家禽產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飼養”項目處理; (三)觀賞性作物的種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處理; (四)“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處理。 八、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二)財稅[2008]149號文件規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卻、過濾”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過濾、吸附、解析、碳脫、濃縮、干燥”等,其適用時間按照財稅[2011]26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適用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的種植、養殖項目,并直接進行初加工且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目錄范圍的,企業應合理劃分不同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分別核算種植、養殖項目和初加工項目的所得,并各按適用的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四)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九、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 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稅務處理 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十一、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受托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二、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除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的特別規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稅務總局公告[2011]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 附件:農產品初加工范圍 為貫徹落實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年版) 一、種植業類 (一)糧食初加工 1.小麥初加工。通過對小麥進行清理、配麥、磨粉、篩理、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小麥面粉及各種專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過對稻谷進行清理、脫殼、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成品糧及其初制品,具體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通過對玉米籽粒進行清理、浸泡、粉碎、分離、脫水、干燥、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生產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鮮嫩玉米經篩選、脫皮、洗滌、速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生產的鮮食玉米(速凍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類初加工。通過對馬鈴薯、甘薯等薯類進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薯類初級制品。具體包括:薯粉、薯片、薯條。 5.食用豆類初加工。通過對大豆、綠豆、紅小豆等食用豆類進行清理去雜、浸洗、晾曬、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豆面粉、黃豆芽、綠豆芽。 6.其他類糧食初加工。通過對燕麥、蕎麥、高粱、谷子等雜糧進行清理去雜、脫殼、烘干、磨粉、軋片、冷卻、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燕麥米、燕麥粉、燕麥麩皮、燕麥片、蕎麥米、蕎麥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二)林木產品初加工 通過將伐倒的喬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葉、鋸段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鋸材。 (三)園藝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將新鮮蔬菜通過清洗、挑選、切割、預冷、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凈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設施,將新鮮蔬菜通過低溫貯藏,以備淡季供應的速凍蔬菜,如速凍茄果類、葉類、豆類、瓜類、蔥蒜類、柿子椒、蒜苔。 (3)將植物的根、莖、葉、花、果、種子和食用菌通過干制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黃花菜、玉蘭片、蘿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為原料制作的各類蔬菜罐頭(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經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屬于初加工范圍。 2.水果初加工。通過對新鮮水果(含各類山野果)清洗、脫殼、切塊(片)、分類、儲藏保鮮、速凍、干燥、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各類水果、果干、原漿果汁、果仁、堅果。 3.花卉及觀賞植物初加工。通過對觀賞用、綠化及其它各種用途的花卉及植物進行保鮮、儲藏、烘干、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各類鮮、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過對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紅花籽及米糠等糧食的副產品等,進行清理、熱炒、磨坯、榨油(攪油、墩油)、浸出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餅粕等副產品。具體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紅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餅粕、豆餅、棉籽餅。 精煉植物油不屬于初加工范圍。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過對各種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進行清洗、切割、壓榨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制糖初級原料產品。 (六)茶葉初加工 通過對茶樹上采摘下來的鮮葉和嫩芽進行殺青(萎凋、搖青)、揉捻、發酵、烘干、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精制茶、邊銷茶、緊壓茶和摻兌各種藥物的茶及茶飲料不屬于初加工范圍。 (七)藥用植物初加工 通過對各種藥用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種子等,進行挑選、整理、捆扎、清洗、涼曬、切碎、蒸煮、炒制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材。 加工的各類中成藥不屬于初加工范圍。 (八)纖維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過軋花、剝絨等脫絨工序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皮棉、短絨、棉籽。 2.麻類初加工。通過對各種麻類作物(大麻、黃麻、槿麻、苧麻、苘麻、亞麻、羅布麻、蕉麻、劍麻等)進行脫膠、抽絲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干(洗)麻、紗條、絲、繩。 3.蠶繭初加工。通過烘干、殺蛹、繅絲、煮剝、拉絲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蠶、蛹、生絲、絲棉。 (九)熱帶、南亞熱帶作物初加工 通過對熱帶、南亞熱帶作物去除雜質、脫水、干燥、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工業初級原料。具體包括:天然橡膠生膠和天然濃縮膠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堅果。 二、畜牧業類 (一)畜禽類初加工 1.肉類初加工。通過對畜禽類動物(包括各類牲畜、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經濟動物)宰殺、去頭、去蹄、去皮、去內臟、分割、切塊或切片、冷藏或冷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鮮肉、冷藏肉、冷凍肉、絞肉、肉塊、肉片、肉丁。 2.蛋類初加工。通過對鮮蛋進行清洗、干燥、分級、包裝、冷藏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各種分級、包裝的鮮蛋、冷藏蛋。 3.奶類初加工。通過對鮮奶進行凈化、均質、殺菌或滅菌、灌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巴氏殺菌奶、超高溫滅菌奶。 4.皮類初加工。通過對畜禽類動物皮張剝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張。 5.毛類初加工。通過對畜禽類動物毛、絨或羽絨分級、去雜、清洗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洗凈毛、洗凈絨或羽絨。 6.蜂產品初加工。通過去雜、過濾、濃縮、熔化、磨碎、冷凍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蜂蜜、蜂蠟、蜂膠、蜂花粉。 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蛋類罐頭、各類酸奶、奶酪、奶油、王漿粉、各種蜂產品口服液、膠囊不屬于初加工范圍。 (二)飼料類初加工 1.植物類飼料初加工。通過碾磨、破碎、壓榨、干燥、釀制、發酵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糠麩、餅粕、糟渣、樹葉粉。 2.動物類飼料初加工。通過破碎、烘干、制粉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魚粉、蝦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劑類初加工。通過粉碎、發酵、干燥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礦石粉、飼用酵母。 (三)牧草類初加工 通過對牧草、牧草種籽、農作物秸稈等,進行收割、打捆、粉碎、壓塊、成粒、分選、青貯、氨化、微化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塊或草餅、草顆粒、牧草種籽以及草皮、秸稈粉(塊、粒)。 三、漁業類 (一)水生動物初加工 將水產動物(魚、蝦、蟹、鱉、貝、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兩棲類、海獸類動物等)整體或去頭、去鱗(皮、殼)、去內臟、去骨(刺)、擂潰或切塊、切片,經冰鮮、冷凍、冷藏等保鮮防腐處理、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水產動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以及調味烤制的水產食品不屬于初加工范圍。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將水生植物(海帶、裙帶菜、紫菜、龍須菜、麒麟菜、江籬、滸苔、羊棲菜、莼菜等)整體或去根、去邊梢、切段,經熱燙、冷凍、冷藏等保鮮防腐處理、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的初制品,以及整體或去根、去邊梢、切段、經晾曬、干燥(脫水)、包裝、粉碎等簡單加工處理的初制品。 罐裝(包括軟罐)產品不屬于初加工范圍。 (摘自財稅[2008]149號《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年版)) 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以下簡稱《范圍》)涉及的有關事項細化如下(以下序數對應《范圍》中的序數): 一、種植業類 (一)糧食初加工。 1.小麥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小麥初加工產品還包括麩皮、麥糠、麥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稻米初加工產品還包括稻糠(礱糠、米糠和統糠)。 4.薯類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薯類初加工產品還包括變性淀粉以外的薯類淀粉。 *薯類淀粉生產企業需達到國家環保標準,且年產量在一萬噸以上。 6.其他類糧食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雜糧還包括大麥、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應的初加工產品還包括大麥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園藝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新鮮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糧食副產品還包括玉米胚芽、小麥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甜菊又名甜葉菊。 (八)纖維植物初加工。 2.麻類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麻類作物還包括蘆葦。 3.蠶繭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蠶包括蠶繭,生絲包括廠絲。 二、畜牧業類 (一)畜禽類初加工。 1.肉類初加工。 《范圍》規定的肉類初加工產品還包括火腿等風干肉、豬牛羊雜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11]2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 3.2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一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并在報國務院批準后對《目錄》進行更新。 (摘自財稅[2008]46號《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對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目錄》規定項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本通知所稱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包括試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 三、本通知所稱承包經營,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經營管理而取得勞務性收益的經營活動。 四、本通知所稱承包建設,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工程建設而取得建筑勞務收益的經營活動。 五、本通知所稱內部自建自用,是指項目的建設僅作為本企業主體經營業務的設施,滿足本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而不屬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務業務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七、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因《目錄》調整,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減免稅條件的,企業應當自發生變化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并停止享受優惠,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企業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所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受讓方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受讓之日起,在剩余優惠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九、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企業享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款事項進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是否繼續符合減免所得稅的資格條件,所提供的有關情況證明材料是否真實。 (二)企業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將變化情況報送稅務機關,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適用優惠進行了調整。 十、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送備案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摘自國稅發[2009]80號《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如企業既符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又符合享受《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條件,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摘自財稅〔2012〕10號《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本文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文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水戶協會等單位。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五、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6〕1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基于企業電網新建項目的核算特點,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電網企業新建項目享受優惠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對于企業能獨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長度超過200KM的交流輸變電新建項目和500KV以上直流輸變電新建項目,應在項目投運后,按該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單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該項目應分攤的期間費用,可按照企業期間費用與分攤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 應分攤的期間費用=企業期間費用×分攤比例 第一年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當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至當年底的月份數/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 (二)對于企業符合優惠條件但不能獨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輸變電項目,可先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項目投運后的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計算得出該新建項目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當年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比例 減免比例=[當年新增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 二、依照本公告規定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電網企業,應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電網新增輸變電資產按年建立臺賬,并將相關資產的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項目政府核準文件的復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電網新建項目,已經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不再調整;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規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稅務總局公告[2013]0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 一、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的其他問題,繼續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的規定執行。 (摘自財稅[2014]55號《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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