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受災房屋在房產稅方面有何政策支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 62號)第三條規定:
(一)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房產稅的稅收特點是什么?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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