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兼營非應稅項目取得發票如何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項目如何征稅?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 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銷售額。
注:“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 動產在建工程等。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 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對于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修訂的細則與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 細則》的規定是統一的。
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 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 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 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對于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修訂的細則與原細則規定不一致。原細則第 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 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 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 收機關確定。
但在執行中,對于此種情形,國家稅務局很難單方面處理,往往出現增值 稅和營業稅重復征收的情況,給納稅人產生額外負擔。為此,取消了上述規定,改為不 分別核算時,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核定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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