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補償款的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因此,企業收到政策給予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款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包括:
(一)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二)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三)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四)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五)其他補償收入。
第七條規定,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什么是政策性搬遷?
⑴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⑴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⑵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⑷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⑸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遷補償款的賬務處理”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好的資料,政策性搬遷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因為故土難離,但是為了國家,為了大家還是要搬遷的,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會計學堂請教我們的答疑老師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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