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在以后年度處理方法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五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以前年度彌補的例題
答:某企業2004年發生虧損18萬元,2005年盈利10萬元,2006年虧損1萬元,2007年盈利4萬元,2008年虧損5萬元,2009年盈利2萬元,2010年盈利30萬元。該單位2004-2010年總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為多少萬元?
各年的應納所得稅額如下:
2004年:0元;(虧損留低額18萬元,至2009年)
2005年:0元(2004虧損待留抵額8萬元);
2006年:0元(2006年虧損待留抵額1萬元);
2007年:0元(虧損待留低額分別為2004年4萬元、2006年1萬元)
2008年:0元(虧損待留低額分別為2004年4萬元、2006年1萬元、2008年5萬元)
2009年:0元(虧損待留低額分別為2006年1萬元、2008年5萬元。其為2004年尚有有彌補上述年度計10+4+2=17萬元后余額2萬元根據現行稅法5年期規定不能在以后年度彌補);
2010年:應納所得稅=(30-1-5)*0.2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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