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其他單位借款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xx公司(借款)
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其他單位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企業向其他企業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
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企業間借貸法律風險的規避辦法
一、委托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于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由于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
二、信托貸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托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托人確定的,信托貸款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三、其他變通方式
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
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
2、先存后貸,存貸結合
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后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借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并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
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企業間因資金周轉需要,相互間借貸時有發生。允許企業間進行正常的借貸,保護企業間合法的借貸關系,才能更好的規范民間金融市場秩序。雖然相關管理部門已經意識到這一點,但是實現這一愿景畢竟還要有一個過程,需要時間來完成。
企業向其他單位借款會計分錄應該怎么做?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其他單位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會計分錄如上文所述,并且上文對于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如何規避法律風險,給出了幾種方法,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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