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無償資金拆借行為要繳納增值稅嗎
下面通過一位同學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來帶大家解讀理解下:
【問】:2016年5月1日以后,關聯企業之間無償拆借資金未簽訂合同未收取利息,那么該行為是否要繳納增值稅呢?
【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應視同銷售服務計征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全面營改增后關聯企業之間無償拆借資金應視同提供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視同貸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出借方同類貸款利率確定,無同類貸款的,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申報繳納增值稅,因此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營改增后還有哪些行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因此,企業之間的免息資金拆借屬于無償提供服務,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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