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應付職工薪酬跨年度支付能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工資薪金只有在進入當期損益即實際支付后才能計入工資總額按照扣除標準在稅前扣除,未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據上述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從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僅限于鐵路運輸企業開具各種運營費用和鐵路建設基金,其他的費用不能計算抵扣。
正常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下,一般的企業都是在月底計提及計算職工工資,不可能都會在當月底發放,正常情況下在次月上、中、下旬發放。(現在國企及事業單位的工資不都是在每月的10-15號發放上月的工資嗎),因此每年12月終了企業年度財務報表上的“應付工資”或“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會有貸方余額,但有些地方的稅務人員在所得稅檢查時如果“應付工資”科目有余額就要補繳這項稅款,有的地方又不要可以過(只要在所得稅清繳前支付就可以)

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能跨年度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文件規定“實際發放”而不是“實際發生”,前者是收付實現制,后者是權責發生制,即企業2015年1月發放2014年12月的工資,該工資不能在2014年度扣除,應在2015年度扣除。現在大多數企業是下發工資制,即次月發放上個月工資,因此企業會計上計入利潤總額的工資薪金支出是每年1至12月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是上年12月至次年11月的工資薪金支出,每年均須納稅調整。
這種扣除方法在前幾年是嚴格執行的,但后來有所松動。有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扣除,有的稅務機關仍嚴格按照收付實現制扣除,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執行不一,有損稅法嚴肅性,也使納稅人無所適從。
現在該政策終于明確,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稅收上工資薪金支出也按照權責發生制,彌合了稅會差異,減輕了企業納稅調整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須在匯算清繳結束前,也就是次年5月31日前要實際支付已預提的去年的工資。有的企業為了留住人才,規定年終獎在次年下半年發放,那么,該年終獎就不能在匯算清繳中稅前扣除。
看了上述內容,大家有沒有從中找到“年底應付職工薪酬跨年度支付能稅前扣除嗎”的答案了呢。關于應付職工薪酬,小編還給大家整理了其他有關的問題,方便大家的理解。還有其他疑問的小伙伴,可以來會計學堂官網咨詢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