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能否以驗資報告的價值為入賬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五)的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因此,對于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應以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如果驗資報告中規定的價值是公允價值則按驗資報告中的價值確定.

固定資產做實收資本增資,要驗資報告嗎?
如果是股東以新固定資產入股增資,則
借:固定資產
貸:實收資本
可正常提取折舊;
如果是原有固定資產評估增值而增資,則分兩種情況
1、將增值部分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則該增值部分的固定資產允許計提折舊
2、未將增值部分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該固定資產的增值部分不允許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能否以驗資報告的價值為入賬依據?上文介紹了如果驗資報告的價值和公允價值是一樣的就可以作為入賬價值,不是的話,就只能讓公允價值做入賬依據,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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